最高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度部门预算

来源:卫星产品    发布时间:2023-12-23 04: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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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3.依法核准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和因特殊情况决定假释的案件。

  4.受理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2.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厅(加挂新闻局牌子)、政治部(内设4个副局级机构)、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加挂执行指挥办公室牌子)、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督察局、国际合作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第一巡回法庭(加挂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牌子)、第二巡回法庭、第三巡回法庭、第四巡回法庭、第五巡回法庭、第六巡回法庭(加挂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牌子)、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收支总预算为189,657.59万元。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最高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189,657.59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3,236.74万元,上年结转66,420.85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0.0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75,125.6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119.9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292.04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3,236.74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5,618.59万元、下降4.36%;2022年扣除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后预算为66,615.74万元,比2021年扣除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后执行数增加8,288.41万元、增长14.21%。2022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了公用经费和其他法院支出等项目支出中涉及的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同时合理保障了案件审判等支出需求,体现在有关支出科目中。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2022年预算数为120.00万元,与2021年执行数持平。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22年预算数为33,805.27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增加2,431.44万元、增长7.75%,根本原因是:编制内增人增支等经费增加。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22年预算数为22,747.99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增加6,993.41万元、增长44.39%,根本原因是:2022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增加。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22年预算数为56,621.00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13,907.00万元、下降19.72%;2022年扣除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后预算为0万元,与2021年执行数持平。根本原因是:2022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22年预算数为1,752.21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47.05万元、下降2.61%。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2022年预算数为376.26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2.18万元、下降0.58%。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2年预算数为2,259.59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330.81万元、下降12.77%,根本原因是: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经费减少。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22年预算数为1,129.80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165.40万元、下降12.77%,根本原因是: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经费减少。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2年预算数为2,818.00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140.00万元、下降4.73 %。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2022年预算数为234.91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增加39.00万元、增长19.91%,根本原因是:人员变化和职务职级变动增加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22预算数为1,371.71万元,与2021年执行数持平。

  最高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3,747.75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34,179.56万元,最重要的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

  2、公用经费9,568.19万元,最重要的包含: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最高人民法院本级积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三公”经费预算约束力,严控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规模。2022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995.71万元,与2021年基本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61.7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12.88万元,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5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62.88万元;公务接待费121.1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9,568.19万元,较2021年预算减少384.98万元,下降3.87%。根本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相关经费。

  最高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022.1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666.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8,856.10万元。

  截至2021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98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27辆、机要通信用车14辆、应急保障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9辆、特种专业方面技术用车12辆、其他用车1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66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套)。2022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执法执勤用车1辆。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实现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9,488.99万元。根据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化法院审判业务、法院保障业务等项目支出2022年预算安排,并进一步改善管理、完善政策。

  (二)另外的收入:指“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营收”等以外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接着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

  2、案件审判(项):指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3、其他法院支出(项):指最高人民法院本级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指最高人民法院本级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七)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最高人民法院本级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提租补贴(项):指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3、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九)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接着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三公”经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本级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本级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