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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学会保密常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就像图中的故事一样,无意间的一张照片就让别国得知了我们当时的重要机密,可能你不经意之举,都会将我国的情报泄露出去。网络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在网上的言论一定要做到三思而后行。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表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没有任何例外。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要求涉密工程确定必须以“涉密”为基本条件,严格标准和审查确认程序,禁止将非涉密工程确认为涉密工程。工程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可以分开的,只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工程。能够通过采取安全警卫、电磁屏蔽等管理或技术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涉密工程。

  要求保密管理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进行,保密监管措施和手段要全程跟进,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要求保密技术装备、设备配置及技术防护建设,要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启用等同步进行。

  收发涉密文件、资料要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汇编涉密文件、资料,不能改变密级、保密期限或知悉范围,要按其中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复印、摘抄、转发涉密文件、资料要履行审批程序。销毁涉密载体,一定要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保存涉密载体,要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携带涉密载体外出,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不能将个人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带入重要涉密场所。不能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不能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不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能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绝不能在私人交往、通信、谈话和家庭生活中泄露国家秘密。更不能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不能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不能买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不能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向新闻出版媒体投寄稿件、接受采访不能泄露国家秘密。不能向境外组织、机构投寄涉密稿件或其他作品。不能以任何方式私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信息。

  不能在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不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传递国家秘密。不能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发现他人泄露国家秘密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案例一:雷某某,务工人员。2015年,雷某某在涉密国防工程建设中从事装载机驾驶。工作期间,使用手机非法拍摄工程建设现场照片30余张、视频4段。离开国防工程建设工地后,雷某某将拍摄的照片传至互联网,引起网络热议。2016年,雷某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案例二:某研究所工程师孙某平时酷爱上网,但研究所出于安全考虑,办公区内未提供上互联网的接口。想到无线上网的隐蔽性和方便性,孙某私自利用手机的蓝牙接口开通了其办公计算机的无线上网功能。但由于安全防护意识差,他的办公计算机很快感染了病毒,导致大量作文件被损坏,并且该计算机事后经检查感染了多个木马病毒,计算机中的涉密文件很可能已经泄露,孙某因此受到了严肃处理。

  案例三:2014年4月,23岁的张某在微信上添加了一个自称“记者”的人。此人以需要新闻报道材料为由,请张某为其提供军舰照片。张某被优厚条件吸引,想方设法进行拍摄。到2014年8月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张某已向对方提供”辽宁舰”等目标照片500余张,其他敏感照片200余张。2015年2月12日,张某因“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保密就是保生命。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让我们像珍爱生命一样,严守秘密,共筑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线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来源:M6米乐APP下载-资讯    发布时间:2024-01-24 08: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