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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令(第145号)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维护与处理,保证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进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功用,促进城市健康、协谐和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认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维护和操控的地域界限。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处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蓝线处理的责任,有监督城市蓝线处理、对违背城市蓝线处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用性,改进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证城市水系安全;

  第七条在城市整体设计阶段,应当确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求维护和操控的首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清晰城市蓝线维护和操控的要求。

  第八条在操控性具体规划阶段,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则城市蓝线范围内的维护要求和操控目标,并附有清晰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因城市开展和城市布局结构改变等原因,的确需求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同时报批。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路途、管线和其他工程设备,应当依法向建造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请求处理城市规划答应,并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处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需求暂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赞同,并依法处理相关批阅手续;暂时占用后,应当期限康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时对城市蓝线处理状况做监督查看。

  第十四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造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背本办法规则,同意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造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来源:M6米乐APP下载-资讯    发布时间:2024-03-30 14: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