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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我知道】第十一期:定密权及其相关概念

  定密权,是指由法令赋予机关、单位行使确认、改变、免除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规模的特许职权。

  定密权限,是指具有定密权的法定主体或其他职责主体(定密职责人),在行使定密权时所能够确认、改变、免除国家秘密事项的最高密级和最大规模,即特指定密权行使的有用边沿。

  国家秘密归于国家所有,定密归于国家事权。机关、单位有没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限,由法令规则。保密法第十三条对定密权限作出了规则:“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能确认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能确认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详细的定密权限、授权规模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则。”

  保密法虽不再直接赋予县(处)级及其以下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权及相应的定密权限,但对常常发生国家秘密事项,而又不具有相对应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则规则经过行政授权的方法来解决议密问题。一起,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作业的特殊性,法令赋予其在作业规模内按照规则的确国家秘密密级的权限。

  为确保定密授权稳重控制,保密法规则颁发何种定密权限及授权规模,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详细情况,拟定详细办法予以标准。根据保密法令和法规的规则,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存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存案。

  定密权的请求与颁发,是指发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常常超出其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或按照相关保密事项规模确属本身发生,但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能够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一级机关或有关职业主管部门提出定密授权的请求,授权机关根据保密法令和法规和相关规则,对其进行审阅查看,以为的确需求定密授权的,对请求单位作出定密授权的决议。被颁发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因功能改变调整或吊销,不再发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所颁发的定密权应及时依法吊销。

  2.被颁发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因功能改变调整或吊销,不再发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所颁发的定密权应及时 吊销。

  2.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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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M6米乐APP下载-资讯    发布时间:2024-03-25 06:40:20